夫妻離婚5年,前夫拒絕房產過戶
原告周,女,50歲,無業。被告武,男,51歲,企業在職職工。
原、被告原是夫妻,5年前協議離婚。在辦理離婚登記時,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。在這份離婚協議中,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:兩人位于太原市萬柏林區的一套住房,歸周所有。
轉眼間,兩人已經離婚5年。協議中涉及的住房,一直由周居住,可是房子房產證上登記的是武的名字。其間,周曾多次找到武要求過戶房產,武總是以種種理由拒絕。為此,周將前夫武起訴到了法院,要求協助辦理過戶。開庭時,武未出庭應訴,未提交答辯意見。
案件十分簡單,但在確定案件性質及案由時出現了分歧。一種意見認為,該案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。理由是:原被告雙方已經離婚,夫妻關系已經消失。以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作為案由,容易使人產生誤解。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,該案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糾紛。因為,原被告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,夫妻關系尚未消滅,雙方對財產分割的約定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。
最終,案件被確定為夫妻財產約定糾紛。法官認為,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,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,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。于是,法院判決武在判決生效10日內,到房產登記管理機關協助周辦理房產變更登記。